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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激勵機制是亮點

來源:晨煒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3-02 05:09:39 瀏覽次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號)、《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發改價格規[2019]897號)的有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重慶市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重慶市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修改完善實施方案,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重慶市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配電環節價格監管,促進配電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以下簡稱制定)配電網配電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電網含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

本辦法所稱配電價格是指配電網在配電區域內為使用共用配電網的提供配電服務的價格。非市場化用電(含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用電,以及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執行省級電網銷售電價,其中包含配電價格;市場化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市場交易電價、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第四條 配電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配電企業可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的配電價格水平編制可選擇配電價格套餐,和收入測算一起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條 對于非市場化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配電價格采用“準許收入法”(參見本辦法第二章)制定。

對于市場化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且投資主體直接承諾配電價格的情況,承諾的配電價格須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執行。招標文件應要求競標主體做出投資規模、配電容量、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損耗率等承諾,提供配電價格的測算依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投標文件中的測算依據判斷配電價格的合理性。在配電網運營期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相關承諾進行監管和考核,沒有達到約定標準的,相應核減配電價格。采用市場化方式確定配電價格的配電網,從第三個監管周期起原則上應過渡到采用準許收入法、限價法或標尺競爭法來確定配電價格。

第二章 配電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配電價格實行事前核定。配電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和重慶市電力公司的監管周期保持銜接。

第七條 配電價格總體水平由預測的配電網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預測的年度配電量確定。

準許總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費

其中:準許成本=折舊費+運行維護費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第八條 準許總收入的核定。

(一)準許成本的確定。

準許成本以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的準許成本為基礎,加上監管周期新增(減少) 準許成本(即配電網企業在監管期初前一年及監管周期內預計合理新增或減少的準許成本)。

(二)準許收益的確定。

有效資產為配電企業投資形成的、為提供共用網絡配電服務所需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資產,由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凈值、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

有效資產不包括與共用網絡配電服務無關的資產、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凈值以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的期末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凈值為基礎,加上規劃新增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退役的固定資產的凈值。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凈值以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的期末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凈值為基礎,加上規劃新增的無形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退役的無形資產的凈值。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按不高于監管周期前一年電力主營業務收入的 10%核定。

準許收益率為權益資本收益率和債務資本收益率的加權平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資產(政府投資或財政撥款等形成的輸配電資產,包括財政專項支持的城鄉電網完善、無電地區建設、老城區配電改造等資金支持部分對應的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比重與各自對應的權益資本收益率的加權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

其中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核定。

(三)稅費的計算。

稅費=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輛使用稅

其中:所得稅=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所得稅率)×所得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不含增值稅的準許收入×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第九條 準許收入應根據之前監管周期回收不足或超額回收的準許收入數額(或其部分)進行調整。

準許收入應扣除基于共用配電網設施的其他業務(如電力轉運服務等)的凈收入。

第十條 配電價格水平按核定的配電網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電量計算確定。其中:年度配電量(包括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電量,但不包括自發自用電量)參考歷史電量增長情況以及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電力投資增長和電力供需情況預測的電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條 制定配電價格,應區分不同電壓等級和不同用戶類別,以用戶負荷特性為基礎,綜合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與現行電價水平銜接等因素統籌核定。配電價格中包含損耗。

其中:電壓等級分為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20千伏)和不滿1千伏等5個電壓等級。根據配電網的實際情況,這些電壓等級可適當合并。

用戶類別分為居民用電、農業用電、工商業及其他用電。

配電價格應明確并盡量減少用電類別之間的交叉補貼水平。可以根據用戶負荷特性制定不同的配電價格套餐供用戶選擇。

第十二條 配電網內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

第十三條 配電價格應對用電類別(包括居民用電、農業用電)制定,但居民用電、農業用電的配電價格僅用于核算。

非市場化用電(包括居民用電、農業用電)執行銷售電價,其配電價格可用于測算補貼水平:

補貼水平=理論上應承擔電價-實際承擔電價

其中:理論上應承擔電價=配電企業購電價的加權平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實際承擔電價=銷售電價

第十四條 通過補貼水平和非市場化用電量可以測算出總補貼數額。如果政府提供的保底供電補貼或普遍服務基金不能彌補上述補貼數額,可采取以下兩個措施或其一來彌補:

(一)將補貼差額(或其部分)通過市場化電力用戶的配電費回收;

(二)將補貼差額(或其部分)通過未來的配電費回收;

第十五條 上級電網的輸配電費(含基本電費)應由除分布式市場化交易電量之外的用電分攤。分布式市場化交易電量只承擔配電費,不承擔上級電網輸配電費的分攤。在測算分攤時,上級電網輸配電費、分布式市場化交易電量均取預測數。

第十六條 監管周期內配電價格原則上保持不變。在制定配電價格時,應對測算出的監管周期內各年度配電價格進行平滑處理。

如果按本辦法測算的配電價格變動幅度過大,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配電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逐步調整到位,避免價格大幅波動。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應分攤到未來監管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七條 在監管周期內,當電網投資、配電量發生重大變化,或遇有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時,應視情況啟動調價程序,相應調整下一年度的配電價格。

監管周期內累計的準許收入回收不足或超額回收,在后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

第三章 與上級電網之間的結算機制

第十八條 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價,按現行省級電網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行。配電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分類結算電價或綜合結算電價與省級電網企業結算電費。配電網內的農業、居民生活等用電量,由配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向發電企業優先購電。

第十九條 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按其用電類別和用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增量配電網企業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

第四章 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當配電企業實際投資額低于監管周期規劃新增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的70%予以扣減;當配電企業實際投資額超出監管周期規劃新增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超出部分的投資不計入有效資產。

第二十一條 當配電企業實際運行維護費低于核定的運行維護費時,將節省的費用的50%獎勵給配電企業;當配電企業實際運行維護費高于核定的運行維護費時,超出部分的費用不計入準許成本。

第二十二條 損耗率按照配電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當配電企業實際損耗率低于核定的損耗率時,將節省的電費的50%獎勵給配電企業;當實際損耗率高于核定的損耗率時,超出的電費由配電企業承擔。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價格監管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公開配電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

第二十四條 配電企業應當于每半年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半年生產經營成本情況及有關資料。條件成熟時,配電企業應當每月提供上月的生產經營成本情況。

配電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轉固定資產情況。

配電企業應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公開收入和成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配電企業應當在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4月30日前,按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新監管周期內的投資計劃、供電量預測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配電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遲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并可視情節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關于地方電網本著尊重歷史、合理銜接的原則,在不增加交叉補貼的前提下,保持現有躉售電價機制或者協商議價機制,并逐步過渡到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確定的方法核定其配電價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執行。